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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3篇 决胜法庭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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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……自2017年2月13日至2017年3月16日,

“c文化”

股票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的100,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,故2017年3月16日应确认为本案的基准日。

且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每股155元……”

静飞一阵陈述后,被告律师哑口无言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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